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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已于 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 2021-07-20 作者: 本站编辑 来源: 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4866

       7月15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正式施行,完善“一事不再罚”,增加“首违可不罚”……坚持为行政处罚权行使定规矩、划界限。同时,为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行政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作了一系列规定。

       落实党中央重大改革决策部署,推动行政处罚制度进步

增加综合行政执法制度,推动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和执法力量分散

——国家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领域推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增加行政处罚权下放乡镇街道,推动执法重心下移

——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

——为保证这部分行政处罚权“放得下、接得住”,同时加强对行政处罚权下放的规范和保障。

将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纳入行政处罚法

——增加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增加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完善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细化行刑衔接制度

——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制度,加强证据材料移交、接收衔接,完善案件处理信息通报机制;

明确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尚未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不再给予罚款,体现司法最终原则。

增加疫情防控有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明确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行政机关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依法快速、从重处罚。

完善行政处罚设定权限,强化源头规范

适当扩大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行政处罚设定权限

——增加规定上位法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实施上位法,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

——增加约束性要求,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报送备案时,说明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

健全行政处罚规则,保障行政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有力度

增加行政处罚定义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补充列举行政处罚种类

——增加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延长重点领域违法行为追责期限

——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行政处罚追责期限由2年延长至5年。

完善“—事不再罚”原则

——增加规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予以处罚。

有温度

增加没有主观过错不罚

——明确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增加首违可以不罚

——明确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完善行政处罚程序,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完善听证制度

——扩大听证范围,将降低资质等级、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较重的行政处罚纳入听证范围;

 ——强化听证笔录的效力,明确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决定。

增加电子送达方式

——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

防范行政不作为,加强对行政机关监督制约

增加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制度,防止行政机关有案不立

——明确立案依据等应当公示,符合行政处罚案件立案标准的应当及时立案。

明确处罚期限要求,防止行政处罚案件久拖不决

——行政机关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加大追责力度

——对行政机关有该制止违法行为不制止、该立案不立案、该处罚不处罚、该移送司法机关不移送等情形的,加大追责力度、扩大追责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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