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建宇因保管不善,将房屋坐落于练江路药厂东区6号楼东3单元一层中门(房屋所有权证号:字第051133号)的房屋所有权证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声明该房屋所有权证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郑建宇
2021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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