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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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事项检查标准

发布时间:

2025-07-14 1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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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事项检查标准
序号 事项名称 检查标准
1 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及时更新全国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管理信息系统中的单位基本情况、人员信息、业绩、合同履约、接受行政处罚等情况,并向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用信息的检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和《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24)》执行
2 规划编制单位是否按照要求及时更新全国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管理信息系统相关信息的检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和《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24)》执行
3 规划编制单位是否超越资质等级承担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业务,是否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处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和《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24)》执行
4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是否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检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和《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24)》执行
5 编制城乡规划是否遵守国家有关标准的检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和《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24)》执行
6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与资质条件是否相符合的检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和《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24)》执行
7 是否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检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和《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24)》执行
8 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的检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执行
9 在建、已建露天矿山企业履行露天矿山综合治理义务,承担露天矿山生态修复责任。有责任主体的废弃露天矿山,由责任主体依法承担生态修复责任。责任主体灭失的历史遗留露天矿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依法查清灭失原因,对通过注销等手段逃避生态修复责任的,依法由法定代表人、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承担修复责任;对其他原因形成的历史遗留露天矿山,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组织生态修复。 按照《河南省露天矿山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条例(2023)》执行
10 露天矿山企业应当按照编制的矿产资源开采与生态修复方案中的生态修复要求开展生态修复。 按照《河南省露天矿山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条例(2023)》执行
11 有责任主体的废弃露天矿山生态修复责任人应当按照本行政区域露天矿山生态修复总体方案,编制露天矿山生态修复实施方案,并依法按照方案开展生态修复。 按照《河南省露天矿山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条例(2023)》执行
12 露天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账户,提取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专项用于露天矿山生态修复。 按照《河南省露天矿山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条例(2023)》执行
13 土地复垦义务人是否对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的规模、程度和复垦过程中土地复垦工程质量、土地复垦效果等实施全程控制,是否对验收合格后的复垦土地采取管护措施,保证土地复垦效果 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2019)》执行
14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年度检查、专项核查、例行稽查、在线监管等形式,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复垦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2019)》执行
15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年度检查、专项核查、例行稽查、在线监管等形式,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复垦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2019)》执行
16 在建和已投产的矿山企业,未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的,采矿权人应当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 按照《河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18)》执行
17 采矿权申请人可以按照要求自行编制或者委托有关机构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按照采矿权批准权限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不按要求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其采矿权申请。 按照《河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18)》执行
18 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的,采矿权人应当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并报原采矿许可批准机关审查;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采矿许可批准机关审查。 按照《河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18)》执行
19 采矿权人必须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严格按照经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进行恢复治理,恢复治理费用列入生产成本。 按照《河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18)》执行
20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与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同步进行。 按照《河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18)》执行
2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相关责任人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如实反映情况。 按照《河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18)》执行
22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土地复垦方案开展土地复垦工作。矿山企业还应当对土地损毁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和评价。 按照《土地复垦条例(2011)》执行
23 土地复垦义务人是否按照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 按照《土地复垦条例(2011)》执行
24 土地复垦义务人是否按照规定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 按照《土地复垦条例(2011)》执行
25 采矿权人是否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治理 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19)》执行
26 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由采矿权人负责治理恢复,治理恢复费用列入生产成本。 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19)》执行
27 采矿权人是否按规定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 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19)》执行
28 采矿权人应当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的要求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 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19)》执行
29 采矿权人未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或者未达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要求,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采矿权人限期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 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19)》执行
30 采矿权转让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的义务同时转让。采矿权受让人应当依照本规定,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的义务。 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19)》执行
31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19)》执行
32 相关责任人应当配合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如实反映情况。 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19)》执行
33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对矿山地质环境与土地复垦方案确立的治理恢复措施落实情况和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制止并依法查处。 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19)》执行
34 对本行政区域来华测绘是否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检查 是否违反《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国家秘密目录》相关要求
35 对本行政区域来华测绘是否在《测绘资质证书》载明的业务范围内进行测绘的检查 是否在《测绘资质证书》载明的业务范围内进行
36 对本行政区域来华测绘是否按照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的内容进行测绘的检查 测绘活动是否经过批准
37 对本行政区域来华测绘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的检查 测绘成果是否汇交
38 对本行政区域来华测绘是否保证了中方测绘人员全程参与具体测绘活动的检查 实地检查中方人员是否参与具体测绘活动
39 对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从事测绘活动是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单位合作的检查 提供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单位合作的合同
40 对从事测绘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条件的检查 提供相应的执业资格
41 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是否具备法人资格的检查 提供法人资格证书
42 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是否具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检查 提供专业技术人员证书
43 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是否具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的检查 提供技术装备和设施发票
44 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是否具有健全的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以及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的检查 提供相关制度文件、档案资料
45 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是否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测绘人员是否取得执业资格和测绘作业证件的检查 提供执业资格和测绘作业证件
46 对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是否依法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检查 提供测绘资质证书
47 测绘资质单位监督检查 提供测绘资质证书
48 对从事测绘活动是否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的检查 提供测绘成果,审查是否超越许可范围
49 对基础测绘项目承担单位从事基础测绘活动是否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的检查 提供资质等级与测绘成果,审查是否超越资质
50 地图管理监督检查 实地检查地图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51 对出版、展示、登载、销售、进口、出口的地图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检查 实地检查地图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52 对地图编制、出版、展示、登载、生产、销售、进口、出口等活动的监督检查 实地检查地图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53 对除景区图、街区图、地铁线路图等内容简单的地图外,其他向社会公开的地图,是否报送有审核权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检查 实地检查地图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54 地理信息安全检查 实地检查地理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防控体系制度建设
55 对从事测绘活动涉及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涉密地理信息,是否遵守保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检查 实地检查涉密地理信息成果制度建设
56 对测绘成果保管单位保管涉密测绘成果的检查 实地检查涉密地理信息成果管理、使用审批流程是否合规。
57 对涉密测绘成果是否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是否按照相应的密级和范围进行保密管理的检查 实地检查涉密地理信息成果管理、使用审批流程是否合规。
58 对涉密测绘成果销毁及备案的检查 实地检查涉密地理信息成果管理、使用审批流程是否合规。
59 对涉密测绘成果的保管和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实地检查涉密地理信息成果管理、使用审批流程是否合规。
60 对利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是否签订保密责任书,是否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的检查 实地检查涉密地理信息成果管理、使用审批流程是否合规。
61 对是否按批准的利用目的和范围利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检查 实地检查涉密地理信息成果管理、使用审批流程是否合规。
62 对是否擅自复制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或者转让、转借给其他单位、个人利用的检查 实地检查涉密地理信息成果管理、使用审批流程是否合规。
63 对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利用单位的主体资格发生变更,是否重新提出利用申请的检查 实地检查涉密地理信息成果管理、使用审批流程是否合规。
64 对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利用或者再开发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任务完成后,是否及时按规定回收、销毁测绘成果及其衍生产品的检查 实地检查涉密地理信息成果管理、使用审批流程是否合规。
65 对涉密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情况是否进行登记、长期保存的检查 实地检查涉密地理信息成果管理、使用审批流程是否合规。
66 对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是否按照测绘成果资料的保管制度管理测绘成果资料的检查 实地检查涉密地理信息成果管理、使用审批流程是否合规。
67 测绘地理信息随机监督抽查 实地抽查涉密地理信息成果管理、使用审批流程是否合规。
68 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登记台账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实地抽查涉密地理信息成果管理、使用审批流程是否合规。
69 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测绘行为直接相关的设备、工具、原材料、测绘成果资料 实地抽查涉密地理信息成果管理、使用审批流程是否合规。
70 对外国无人驾驶航空器或者由外国人员操控的无人驾驶航空器是否在我国境内实施测绘飞行活动的检查 禁止外国无人驾驶航空器或者由外国人员操控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在我国实施测试飞行
71 对擅自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检查 未经批准 ,禁止擅自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检查
72 对测绘项目实施前是否按规定办理测绘任务备案的检查 未经测绘管理部门备案,禁止开展测绘活动。
73 对矿业权人填报的上年度勘查开采公示信息进行实地核查 按照《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办法(2024)》执行
74 对矿业权人填报的上年度勘查开采公示信息进行实地核查 按照《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办法(2024)》执行
75 采矿权人是否于每年1月底前完成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的填报工作,是否将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一式三份报送矿区所在地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计单元跨行政区域的是否报共同的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指定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按照《矿产资源统计管理办法(2020)》执行
76 是否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检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24)》和《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办法(2024)》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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