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8)豫1702执恢176号之三执行裁定书和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8)豫1702执恢176号之三协助执行通知书,将刘三国位于交通路西段南侧王楼村委刘庄01-05019(自西向东两间五层包括38.5平方米的后院为刘三国所有,楼梯双方共有,房间面积均为36.77平方米)的房屋协助过户给王国红,剩余房产刘五群可申请变更登记。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将刘三国位于交通路西段南侧王楼村委刘庄(房屋所有权证号:093121号、093121-1号)的房屋所有权证作废。
特此声明。
驻马店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
申请人:王国红
2020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