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9)豫1702执97号之三执行裁定书和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9)豫1702执97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将闫素华位于交通路西段南侧王楼刘庄的房屋对应的土地(土地证号:驻市国用(宅98)4555号)协助过户给张黎明。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将闫素华位于交通路西段南侧王楼刘庄的房屋对应的土地(土地证号:驻市国用(宅98)4555号)的土地证作废。
特此声明。
驻马店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
申请人:张黎明
2020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