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师霞因保管不善,将房屋坐落于纬一路与骏马路交叉口西北角城中心花园7号楼东3单元2607(房屋所有权证号:驻房权证字第201415825号)的房屋所有权证书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余师霞
2021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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