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
关于将驻马店高新区金恒铝塑实业有限公司驻市国用(2003)字第1721号土地使用权证作废的公告
依据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17执恢17号执行裁定书和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17执恢17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将驻马店高新区金恒铝塑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驻马店高新开发区南区的一宗工业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驻市国用(2003)字第1721号】协助过户给邢飞。现邢飞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驻马店高新区金恒铝塑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驻马店高新开发区南区的一宗工业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驻市国用(2003)字第1721号】的土地使用权证,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特此公告。
电话:0396-2619889
2024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