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  公开->政策法规->政策解读 ->正文
《互联网政务应用安全管理规定》发布
发布时间: 2024-05-30 作者: 本站编辑 来源: 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297

         近日,由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制定的《互联网政务应用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印发,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规定》共8章,包括总则、开办和建设、信息安全、网络和数据安全、电子邮件安全、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监督管理以及附则。

  关于互联网政务应用的开办和建设,《规定》明确,一个党政机关最多开设一个门户网站;互联网政务应用的名称优先使用实体机构名称、规范简称,使用其他名称的,原则上采取区域名加职责名的命名方式,并在显著位置标明实体机构名称。

  《规定》强化安全保障,对“信息安全”“网络和数据安全”“电子邮件安全”等均作出规定,要求机关事业单位通过互联网政务应用发布信息,应当健全信息发布审核制度,明确审核程序,指定机构和在编人员负责审核工作,建立审核记录档案;机关事业单位发布信息内容需要链接非互联网政务应用的,应当确认链接的资源与政务等履行职能的活动相关,或属于便民服务的范围;定期检查链接的有效性和适用性,及时处置异常链接;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和国家密码应用管理要求,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开展定级备案、等级测评工作,落实安全建设整改加固措施,防范网络和数据安全风险。机关事业单位通过互联网政务应用收集的个人信息、商业秘密和其他未公开资料,未经信息提供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或公开,不得用于履行法定职责以外的目的等。

  此外,《规定》还对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作出要求,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完善互联网政务应用安全监测能力,实时监测互联网政务应用运行状态和网络安全事件情况。

  《 人民日报 》( 2024年05月24日 11 版)


【原文】:《互联网政务应用安全管理规定》

顶部 打印 关闭 【字体:

网站地图 | 组织机构 | 办事指南 | 联系方式

主办:驻马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传 真:0396-2613000

豫公网安备 41170002411743号 网站标识码:41170002411743

豫ICP备1904089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