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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开通报4起自然资源违法案件
发布时间: 2024-06-14 作者: 本站编辑 来源: 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1823

为深入推进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制度,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进一步提高用地单位和个人严格保护耕地、依法依规用地意识,从严整治基层执法不严不实问题,驻马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决定公开通报4起自然资源违法典型案件。

一、泌阳金鑫矿产品综合开发有限公司非法取土案

【基本案情】

2019年4月以来,泌阳金鑫矿产品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在郭集镇付金川村委邱庄组(张山)非法取土案件,经调查核实后,泌阳县纪委监委,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局和郭集镇人民政府分别依据职责权限进行了处理处罚。目前,非法取土区域已恢复原状,6名主要嫌疑人已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8名负有监管责任的党政干部被依纪依规追责问责。

【警示意义】

泌阳金鑫矿产品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在郭集镇付金川村委邱庄组(张山)非法取土案,属于典型的在耕地上强占强挖的非法取土行为,性质恶劣,负面影响巨大。当地政府日常监管缺失,职能部门执法不严不实,必须坚持既查事又查人,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第七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第八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承担起耕地保护责任,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要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共同责任机制,对履职不力、监管不严、失职渎职的领导干部,依纪依规追究责任。

二、朱某某违法占用耕地建彩钢棚案

【基本案情】

2024年4月,新蔡县弥陀寺乡小朱庄村村民朱某某未经批准在承包耕地上建彩钢棚,经查,其所占用的0.34亩耕地属于永久基本农田。已于当月依法拆除复耕。

【警示意义】

2020年7月29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印发的《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要求:一是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二是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三是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四是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五是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六是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七是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八是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赵某某无视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八不准”要求,未办理任何用地审批手续就擅自占地建彩钢棚,属于典型的乱占耕地建房行为。近年来,我市对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持续保持高压打击态势,任何违法占地行为,不仅要承担法律责任,在经济上也会付出巨大代价。

三、赵某某违法占用耕地建仓库案

【基本情况】

2023年6月,上蔡县党店镇大阎村村民赵某某未经批准,违法占用耕地0.65亩建仓库,在建设时,被党店镇政府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后,虽多次口头制止,但未履行查处职责,直至2023年9月被卫片执法发现后,党店镇人民政府才于2023年11月依法组织拆除。目前,相关责任人已移交纪检监察部门,追究党政纪责任。

【警示意义】

自然资源领域部分执法权下放乡镇后,一些乡镇和街道不认真履行巡查、制止、查处职责,不作为、乱作为,失职渎职,致使非法占用耕地屡禁不绝。党店镇政府此前虽然在巡查中发现并进行口头制止,但未持续跟踪监管,形成违法事实后,不立案、不查处,应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张某某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养殖棚案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遂平县石寨铺镇李集村绿之源家庭农场张某某擅自占用耕地建养殖棚用于养羊。经查,其所占用的1.45亩耕地属于永久基本农田。按照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该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行为。已依法拆除复耕。

【警示意义】

按照新的政策规定,养殖设施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2021年11月27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印发的《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要求: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养殖设施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但应落实耕地进出平衡,由乡镇政府备案,并由县级自然资源部门上图入库,未上图入库的,管理中不予认可。




2024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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