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关于驻马店市2024年度第三十五批城市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驻开政土公〔2024〕第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该批次拟征收土地已于2023年10月17日发布了《驻马店市2023年度第五十九批城市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驻政土公﹝2023﹞85号)。因当年度未完成该批次上报,经研究决定,现以驻马店市2024年度第三十五批城市建设用地进行上报。现将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拟征收土地位于丰泽路与金山路交叉口东北侧,面积约1.7810公顷。涉及金河办事处小界牌社区居委会等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具体范围以土地勘测定界为准。
征收土地总面积 1.7810 公顷,均为建设用地。
拟征收土地用于住宅类项目建设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征收土地情形。
补偿方式采取货币补偿。依照驻马店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成果,该批次用地涉及金河办事处小界牌社区1个区片,区片编号为:4117020201,征地补偿安置费标准为94.50万元/公顷,社会保障费用标准为63.0750万元/公顷。
被征地村补偿费用: 单位:公顷、万元
被征地 单位 |
征地 面积 |
征地补偿费 |
合计(不含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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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 |
青苗补偿费 |
附着物补偿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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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界牌 社区 |
1.7810 |
94.50 |
1.8 |
按驻马店市人民政府驻政〔2016〕86号文件标准执行,附着物清点以市政府指定部门(或乡镇)实施,有异议的请于本公告公示期内向政府指定清点部门(或乡、镇、街道办)提出。 |
168.3045 |
征地补偿安置总费用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安置,实行货币安置。
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3年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92号)有关规定,该批次所需社会保障费112.3366万元,在土地批复前足额缴纳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社保资金专户。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土地权属的相关证明材料到驻马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办理土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调查结果为准。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认为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在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驻马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提出书面意见或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或听证申请的,视为无异议。
公告时间:2024年12月25日至2025年1月24日。
特此公告。
2024年12月24日
(联系人:用途管制股 联系电话:0396-2626163)